📅 日期不详
每一缔约方都应该采取适当步骤, 以确保制定并执行用于拟 议中的乏燃料管理设施的程序,以便: (i) 评估此类设施寿期内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所有相关的场址 90 因素; (ii)评估此类设施可能对个体、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安全影响; (iii)向公众成员提供此类设施的安全方面的资料; (iv)向缔约方进行咨询:迄今为止,他们可能受到的来自于 设施的影响;根据他们的要求向其提供整体数据,根据该数据他们 可以做出设施可能对其地区造成影响的评估。 2.为此,每一缔约方都应该根据第四条中一般安全要求采取适 当步骤,以确保:不应该因为这些设施的存在而对其他缔约方产生 不可接受的影响。 G.3.1 乏燃料贮存设施选址的审批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 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(HAF 001)和《核动力厂、研究堆、核燃料 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》,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、地震、 气象、水文、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,在满足核安全 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,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 选址安全分析报告,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,取得核设施场址选 择审查意见书。 中国已...